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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楼kappa女视频及照片下载-很黄很暴力的炒作! - [热点新闻天地]
200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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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blogbus.com/logs/31272235.html
看到“东楼kappa女”成为谷歌热榜是在昨天,直觉告诉我,肯定又是视频,照片类被曝光或者自己炒作了。果然,不过另我失望的是,主角长的也太。。。完全不具备炒作资本啊。看得出来,现在炒作平民化了。不过上海这地方出现这事一点不奇怪,并不是因为上海大都市怎么怎么的,而是因为上海这地方,人们活的很压抑。看右图这个东方商厦,我觉得有点像原先工作的黄埔那一块。新老高楼参差不齐。kappa一个不怎么关注的品牌,我知道这个牌子也仅仅是因为意大利国家队的赞助商而已,本身对这个牌子的衣服等东西很不感兴趣,进去过一次,实在是呆不住。。
网友做的kappa图:

有人戏称这是给光棍们的光棍节礼物,总之这热点马上就会过去,为啥呢,
1.主角无吸引人资本甚至要咱自备脸盆(吐撒)
2.没炒作的手段,从其个人博客发言可得知,要挑战木子美,傻傻分不清楚炒作和自白
3.获益者是东方商厦和kappa。。。估计这2天这2地成了天然博物馆..拍照走放者络绎不绝。销售量铁定上窜。
4.网友们都在拼命搜索视频下载,在纳米盘,电驴都有,我就不以身试法了。网络传输又上了一台阶。
不扯了,若想看看东楼kappa女的照片:请到这里————http://hi.baidu.com/cashjay随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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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楼kappa女视频炒起的流量,思考!
Blog:网海天涯2008-11-23 17:34:55
引用
下面Blog引用了该文:





评论
案件背景: 2008年10月底以来,一段名为“东楼kappa女”的淫秽视频在网上迅速流传,并被网友戏称为11月11日“光棍节的礼物”。一时间,有关“kappa女”的话题迅速成为网络热门。据不完全统计,仅11月份以来,每天都有数万人次通过百度搜索,关注“kappa女”的相关信息。 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发现,该视频中的女主角名为“陆某某”,系上海某百货公司kappa专柜服务员。随后网络上又陆续出现所谓的“陆某某博客”,发表如“化名气为利润”等争议性言论,企图吸引眼球。“kappa女”事件迅速成为网民的关注焦点。昨天,上海警方称,“东楼kappa女”视频确为淫秽物品,视频制作人员黄某某正是“东楼kappa女”淫秽视频中的那名女子。目前,黄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处刑事拘留。
依据刑法的规定KAPPA女可能“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马文斌律师分析:
首先请看刑法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设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节。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该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刑法以是否牟利为标准分别设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显然本案中,警方是以后一种罪名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拘KAPPA女的。
本案中KAPPA是否构成该罪,必须根据刑法加以分析:
1)是否有主观故意:行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本案件依据刑法定义显然属于故意犯罪,即只有在故意犯罪的前提下才能构成犯罪,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网络报道“上海警方迅速介入核查该事件。经查,网上传播的“东楼kappa女”视频确为淫秽物品,制作传播该淫秽视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该视频的制作人员系本市人黄某,即视频女主角“kappa女”,黄某与他人拍摄视频后,不但将视频通过网络传给同事王某,还将视频的截屏图片(经鉴定属于淫秽图片)和其他自拍的淫秽图片上传到自己的网络QQ空间,供网友浏览下载。”显然本案中KAPPA女实施了2个行为,即将视频传给了同事王某以及将截图上传到自己的QQ网络空间这两个行为。KAPPA女的2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值得商榷。
刑法14条对于故意是这样定义的,“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具体分析,首先KAPPA女是把视频传送给了自己的同事,请注意这里传送的对象是同事,而非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她和接收者之间是相当熟悉的,完全可能存在一定的人身信赖关系,KAPPA女把视频传给对方,是否有关照过,叮嘱过其不要传播,不要给其他人观看?如果有上述嘱托行为,则视频传播显然是超过KAPPA女的主观故意的,甚至是相背的。
假设存在上述情况,那么KAPPA只是将私密的视频和朋友分享,显然不是向社会大众传播。倘若对方违背承诺,擅自上传则对于KAPPA女来说显然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非刑法上的故意。
其次,KAPPA女将淫秽等图片上传到QQ空间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也需要讨论。一般来说QQ空间由于使用人的设定权限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只有特定好友或者指定人员才能观看,另外一种是没有限制的,任何人都可以观看。如果是前一种设定,那么和传送视频的情况一样,有可能是“非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不具有向不特定社会大众传播的故意,毕竟KAPPA女主观的愿望非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传播,而仅仅是供朋友观看。
当然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即空间是敞开的前提下,则属于刑法上的间接故意,即KAPPA对淫秽物品的传播持放任的态度。
2)罪刑法定不可忽视
刑法对该罪的定义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关键问题在什么叫“情节严重”必须有法律来定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者满足其它条件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若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或者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四百件以上的;或者满足其它条件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处罚。
请大家注意要传播视频40个以上,或者截图400百件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中KAPPA只是把自己的1个或2个性饰品加以传播,显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至于截图有多少张,现在没有任何讯息体现出来,但是用过QQ空间的人都知道很少有人能放400张以上图片的。假设KAPPA放图片的数量不到400张,那么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不够成犯罪的。
网络这个东西具有不可控制性,KAPPA的东西一旦上传,出现无数人观看的情况,相信也是KAPPA女不能控制的。不能将上述恶果,全部算到她头上。毕竟罪刑法定是人类法治的追求.
http://www.wuaide.com/autosent/kappa.html
www.k910.net/dianying/meinv/8888
www.k910.net/dianying/meinv/8888
http://wlplaything.com/2008/11/kappa.html
http://b.nege.cn/server_/liangxingjujiao/qingsezatan/2008/jc_23544.htm
这是我刚找到的,绝对有下载地址,大家看他们下面的评论
http://www.caitiyu.com/viewthread.php?tid=286&page=1&extra=page%3D15